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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肖某某、刘某乙、毛某某(均已判)经事先预谋,窃取停泊在瑞安市**镇**村江面上的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艘船舶。期间,肖某某电话联系邱某某(已判),要求邱某某帮忙卖船。邱某某明知该船舶是盗窃所得,仍居间介绍鲁某某(已判)给肖某某。鲁某某明知该船舶是盗窃所得,仍帮忙联系买家即刘某丙(已判)和开船人花某某(均已判)。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该船系犯罪所得,仍与刘某丙等人合伙以人民币35.6万元左右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修整后以70余万元予以出售。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向瑞安市公安局马屿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现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获得被害人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结伙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694****。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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