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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住涟水县**城**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杨某甲(已起诉)、张某某(不起诉)将偷来的手机向其销售,仍多次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6日中午,张某某至江苏省涟水县政法路附近被告人刘某甲经营的手机维修店中,将偷来的华为手机nova7(5G,8G+128G)裸机一部、vivo手机x50(5G,8G+128G)裸机一部,分别以1600、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刘某甲;

2.2020年6月26日14时许,张某某至被告人刘某甲的手机维修店中,将偷来的oppo手机reno3(5G,8G+128G)裸机一部(带充电器),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刘某甲;

3.2020年6月27日16时许,张某某又至被告人刘某甲的手机维修店,将杨某甲之前卖的华为、vivo手机配件以200元人民币卖给刘某甲;又将华为手机畅玩9A裸机一部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刘某甲。

经价格认定,华为nova7(5G,8G+128G)原装新手机价值人民币2999元、vivox50(5G,8G+128G)原装新手机价值人民币3498元、opporeno3(5G,8G+128G)裸机新手机价值人民币2292元及原装充电器价值人民币148元、华为畅玩9A(4G,4G+128G)裸机新手机价值人民币1121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0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张某某、马某某、杨某乙、刘某乙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08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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