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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和黄某某(已判决)在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沙家湾**号开办**鞋厂,雇佣了王某某等人在厂内工作。至2013年2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和黄某某拖欠王某某等2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7万元左右。2013年2月3日,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刘某甲和黄某某于2013年2月8日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两人未履行便逃离了温岭市。

2019年9月23日17时,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石门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红星桥边西街**号抓获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2019年10月15日及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将人民币172164元交于横峰街道劳动监察中队用于支付拖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发放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

2.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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