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9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原张家界**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组**号,现住永定区**镇工业园**宿舍楼**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1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21日、2020年7月7日至同年8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6月22日至同年7月6日、2020年9月7日至同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家界**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华,后来变更为刘某乙、刘某甲,刘某甲持有公司部分股份。2019年7月26日更名为张家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付某某,付某某持有部分公司股份,且付某某帮刘某甲代持公司的部分股份。
张家界**服装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期间,刘某甲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公司常年招聘工人在**镇工业园工厂的厂房内进行服装的生产工作。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公司拖欠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30名工人工资190111元。同时自2019年3月9日至同年9月30日,刘某甲先后收到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的加工费196482.65元,但刘某甲将收到的加工费大部分通过微信转帐给其女朋友谷某某及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2019年8月2日,被拖欠工资的30名工人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并得到立案受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19年8月9日、8月21日、9月19日、10月14给张家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刘某甲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刘某甲限期支付30名工人的工资。2020年1月,刘某甲通过支付部分工资、打欠条等方式得到张银秀、王某某、李月球、刘某丁四名工人的撤诉,但刘某甲仍未支付其余26名工人工资162940元。2020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对刘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2020年1月17日,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将刘某甲在工业园的4万元保证金预先发放给工人,刘某甲仍未支付22名工人工资122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张家界**服装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完税证明、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张家界**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个人活期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张家界和明服装拖欠工人工资花名册、情况说明6份、明细分类账、付款申请书、外发加工合同、外发加工月清单等;
2.证人付某某、谷某某、向某某、刘某乙、黄某某、陈某某、龚某某、刘某丙、李某某、刘某丁、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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