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74********,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二期**栋**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赤峰市松山区赤峰**有限公司承建日光温室项目,施工期间拖欠徐某某、孙某某等72名工人工资1902731元。在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刘某甲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刘某甲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甲为了逃避给工人发放工资到长春、哈尔滨等地藏匿。后侦查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等笔录;5、劳动监察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伍册;
3.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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