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大石桥市**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住大石桥市**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雇用路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等20名工人在其经营的大石桥市**厂加工生产服装,刘某甲将加工费收入转移用于投资其他产业、偿还购买汽车贷款等,拒不支付路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等工人共计143901元工资。2019年11月25日、12月19日、12月31日,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三次向大石桥市**厂下达整改支付令,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刘某甲仍拒不支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路某某、某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