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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抢夺案)_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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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6********,汉族,无业,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某市**小区**栋**单元**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10月16日、2013年5月24日、于2014年9月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8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戒毒两年。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邵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一个人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窜至邵某市**路上时,将走在马路边的被害人刘某丙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5148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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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4页,补充材料7页,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刘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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