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7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8日22时许,刘某乙(已判决)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刘某甲在三亚市崖州区河堤路寻找作案目标,当行驶至河堤路**宾馆路段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骑车载张某某(手中拿着李某某的钱包)坐在电动车后座,刘某甲提议抢夺,刘某乙同意。后刘某乙骑车迅速靠近张某某乘坐的电动车,刘某甲趁张某某不注意,迅速将张某某手上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抢走,随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刘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33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伙同他人抢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蒋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声月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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