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 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摩托车,来到临西县城寻找作案目标,伺机抢劫。在老车站向南的街道上,发现一男子骑125摩托车向南行驶。四人尾随至陈庄路口,追上该男子,持铁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威胁恐吓,将男子所骑摩托车抢劫。 刘某丙将抢劫的摩托车骑走。抢劫过程中,刘某甲右手被划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同案犯供述、作案工具照片、检查笔录,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手机1846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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