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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抢劫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家与李某甲家因修路等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某甲怀恨在心。2019年10月8日晚19点左右,刘某甲发现李某甲独自一人回家,意欲报复,从自家中找出迷彩服、毛线帽、休闲布鞋等,换装后蒙面持凶器进入李某甲家院内,李某甲趁刘某甲准备翻窗进屋时逃出大门,后被刘某甲追上,刘某甲掐住李某甲脖子并持凶器威胁,抢劫苹果8PLUS手机一部,经评估,该手机价值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抢劫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照片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生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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