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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抢劫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6日被奈曼旗公安局网上追逃,2011年10月24日经奈曼旗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在汶上县南站镇鹅河村被山东省汶上县公安局抓获,于同年1月3日押解至奈曼旗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甲于2011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7月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陈某某(已判刑)系朋友关系,陈某某、韩某某、苑某某(二人已判刑)也系朋友关系。

2011年9月初,韩某某得知白音他拉苏木伊和乌苏村被害人席某某家有佛像,便与刘某甲、陈国文、苑某某、商议抢劫,后韩某某、陈国文、苑某某三人到席某某家附近“踩点儿”。2011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某某、苑某某、付某甲、包某某、杨某某、付某乙(已提起公诉)等人乘坐两辆车到被害人席某某家,破窗开门进入住宅,将席某某夫妇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绑,又到在东屋睡觉的席某某儿子苏某某、儿媳宝某某语言威胁控制,将存放在西屋靠北墙柜内的佛像、铜钱、佛珠等物品抢走。案发后被抢物品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经通辽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抢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3993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潜逃,2020年1月2日在汶上县南站镇鹅河村被山东省汶上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经文、铜佛、海螺等物品;2.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刘某甲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侦查破案简介、刑事判决书、诊断书;3.证人证言:同案犯韩某某、陈某某、付某甲、杨某某、苑某某、包某某、付某乙的供述,证人刘某乙、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席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苏某某、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通辽市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入室抢劫,被劫财物总价值3993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华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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