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44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因怀疑同村村民刘某乙跟自己老婆吴某某有男女关系,遂产生报复刘某乙的想法。2020年4月9日晚,刘某甲从家里拿了半瓶装有水胺硫磷的农药瓶和一个人字楼梯来到刘某乙家,刘某甲通过人字楼梯从刘某乙家厨房后窗户攀爬进入,将自己携带的半瓶农药全部倒在厨房装剩菜的两个盘子里,随后从厨房窗户处原路攀爬返回,并将装农药的瓶子丢在刘某乙家旁边的长有杂草的坟堆里。第二天早饭时,刘某乙妻子王士女吃了一口剩菜后发现味道很冲就吐掉,刘某乙发现放在厨房桌子上的两盘剩菜里有一股刺鼻的农药味后未食用,将剩菜给饲养的鸡吃,鸡食用不久后死亡。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乙家提取的剩菜中和提取的农药瓶中检出水胺硫磷成分。
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刘某乙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提取、扣押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投放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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