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队大利页岩砖厂。因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0日,徐某某、元某某登记注册合伙经营勐腊县大利页岩砖厂,徐某某系法人。2018年4月,二人将砖厂生产承包给被告人刘某甲,后刘某甲先后招用赵某某、石某某、刘某乙、杨某某、高某某、谷某某、甲某(未核实身份)、丙某(未核实身份)8名智障人员到砖厂做工,且未签订相关劳动合同。被告人刘某甲以辱骂、殴打赵某某等8人,限制赵某某等8人自由出入砖厂等方式强迫8名智障人员做工。且不向8名智障人员发放正常的工资,并提供恶劣的生活条件。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脑器质性痴呆,无行为能力;被害人石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被害人刘某乙系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被害人杨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被害人高某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行为能力;被害人谷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被害人甲某系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被害人丙某系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行为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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