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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强制猥亵、侮辱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19年12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德城区**街足心阁养生馆做完按摩后,将被害人范某某按倒在按摩床上,抚摸范某某胸部,并脱下范某某的裤子抚摸其臀部,被赶来的证人阎某某制止,后被告人刘某甲逃跑时被阎某某、景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阎某某、景智新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吉凤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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