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2020年7月2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8年年初开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参赌人员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开设会员账号,接受投注,从中抽水获利,参赌人员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分别在其位于潮州市区、饶平县家中进行网上投注。至案发时,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01144.66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的电话通知下到该所配合其他案件的调查,后主动交代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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