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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7********,汉族,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1年8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酒店”房间内、“**农家乐”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刘某乙、张某甲、丁某某等人搞“三公”赌博活动,由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充当“和手”,负责发牌与抽水,由王某某负责看守“水钱箱”,共计抽水至少人民币4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1年8月15日自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之后被告人刘某甲弃保在逃,桃江县公安局遂于2012年5月31日对被告人刘某甲网上追逃。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0月1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当地民警抓获并送至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羁押,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0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押至回桃江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黎某甲、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刘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刘某丙、丁某某、曹某某、胡某某、郭某某、江某某、彭某甲、刘某丁、刘某戊、李某乙、杨某某、彭某乙、徐某某、张某乙、文某某、黎某乙、刘某己、戴某某、肖某某、英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检察官助理唐俊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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