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4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广场**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代理。此后,被告人刘某甲创建“**圈”,下载“**助手”购买“**豆”,设置赌博规则,组织人员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 1-4元不等。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3.2万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扣押刘某甲vivo手机一部及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网络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甲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刚
检察官助理:何逸含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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