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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山市长台镇**新村****号(户籍地江山市虎山一街******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组建微信赌博群和吹牛软件群提供给不特定玩家赌博。赌博群内约有七十余人,参赌人员使用“辣手麻将”游戏作为赌博工具,以打江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1元每分的赌注结算赌资,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微信群或吹牛群内结算赌资。刘某甲负责充值房卡,并每局从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抽头2元。刘某甲共抽头获利30966元。

案发后,刘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096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献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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