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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74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在苍南县灵溪镇华侨路*号**酒庄,通过微信投注、电话投注、当面投注等方式接受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朱良谋、黄某某等16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转押上家并抽取投注额5%比例的返水获利,同年7月4日,该投注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被告人刘某甲珍累计接受他人投注104300元,非法获利5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手机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及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良谋、黄某某、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人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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