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现住湘潭县**镇**村道**店。2012年9月21日因赌博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4月14日因赌博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本案)。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为非法获利,在湘潭县**镇**村**茶酒楼开设赌场,组织刘某乙、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等人以“买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共接收赌资58275元。2020年7月9日,湘潭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刘某甲人民币5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30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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