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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猇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猇亭区**街**居委会**组**号。1996年4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宜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2月14日因吸毒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甲邀约丁熊(已提起公诉)等人作为“股东”,共同在宜昌市猇亭区开设赌场以获取非法利益。丁熊表示同意。后刘某甲、丁熊等人,在宜昌市猇亭区磨盘居委会、三峡机场附近、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长湖村等地租用农户房屋,开设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刘某甲任“校长”,并逐渐与徐优优、江林(均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取得联系,将维持赌场运行的内外场事务,如“打水”、“监注”、“秩序”、“盯子”、“虾子车”等事项,以一定的价格打包承包给江林,由江林安排人员具体负责。徐优优带领李华、朱亮亮等人(均已判决)在赌场“放码”,为赌博人员提供高息借贷资金。同年3、4月份,刘桥、向红艳(已提起公诉)先后经“校长”刘某甲等人同意后,也作为“股东”参与开设赌场并分红。同年5月9日,赌博人员王中秋(已判决)与江林等人发生冲突并聚众斗殴,刘某甲持枪械致本人受伤。后赌场停开几天,丁熊与刘桥、向红艳等人又按照上述运行模式,采取由“股东”轮流坐庄等方式,继续以刘某甲的名义开设赌场至同年7月底,并以“修车费”、“安全费”等名目,每场给予徐优优、江林各2000元。此期间,该赌场共开设100余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00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作为“校长”,共计获分红款、“校长费”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员向红艳、丁熊、江林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检张卉云

                     检察官助理谭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其中8册见被告人向红艳、丁熊等5人开设赌场案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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