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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69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居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赌博人员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楼自己家中通过微信让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开立一个“时时彩”的赌博账户,刘某甲于是向上家刘某乙(另案处理)申请了一个账户给了余某某,同时刘某甲与刘某乙约定,按照余某某下注金额的百分之一“抽水”,并每期在刘某乙处参股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与余某某参与对赌。经统计,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余某某投注时时彩的总金额为693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动归案、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 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网络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 王一如

                              2020年1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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