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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阴市**园**湾**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大院**号**室)。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王某某(已起诉)伙同深圳大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由深圳大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大象无锡麻将”软件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王某某负责进行推广并发展下线代理,并约定深圳大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5:75。参赌人员通过充值获取游戏“钻石”,进入网络赌场“房间”内,以每局消费1个“钻石”打八副牌,后在微信群里发红包进行结算的方式进行赌博。各级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进入“大象无锡麻将”软件,采用“江阴倒倒胡”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收发微信红包方式结算赌资。

2019年1月,为解决代理封群、封号问题,方便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深圳大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薛某某(已起诉)等人合谋,由该公司在“大象无锡麻将”软件基础上,在软件结算界面加入了微信收款二维码功能,研发制作“大象江阴麻将”,并约定深圳大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0:80。

被告人刘某甲由薛某某发展为二级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进入“大象江阴麻将”软件,采用“江阴倒倒胡”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结算赌资。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甲按50%的比例抽取“大象江阴麻将”直属赌客充值金额,涉及参赌人员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3042元,可获利人民币6521元,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微信号为“e**n”的微信已提现人民币6066.38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退还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100元,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收集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合作协议、资金结算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园**湾**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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