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住江山市**村镇**村**号。2017年8月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江山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8年6月19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起,被告人刘某甲在江山市贺村镇贺坛路18号自己经营的麻将馆内,组织陈某甲、刘某乙、姜某甲、陈某乙、周某某、毛某甲、朱某某、邱某某、吴某某等多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直至2019年4月20日被侦查机关现场查获。赌博方式:按每花20元至50元进行赌博,若20元花,自模糊赌注为40元,财吊糊为80元,财飘糊(又称财飞)160元,清一色糊240元,其他依此类推。刘某甲每次从财吊糊以上的赌博中抽头10元至50元不等。参赌人员之间通过现金方式进行结算,若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现金不足,可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和刘某甲兑换现金或者直接通过微信转账进行结算。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上述参赌人员赌资累计200000元(含现场缴获赌资10457元),刘某甲抽头至少1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麻将牌一副、抽头、赌资若干;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微信转帐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刘某乙、陈某甲、姜某乙、姜某甲、姜某丙、周某某、毛某甲、朱某某、邱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5000余元,赌资20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献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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