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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刘某丙、刘A某、刘B某、刘某丁(均已判决)、刘某戊(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后,在博白县东平镇东平街圩投岭亚刘九家门口开设赌场,利用骨牌以推“牌九”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牟利。2018年9月8日14时许,公安机关对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刘某乙、刘某丙和参赌人员朱某某、刘某己、刘某庚等人,并扣押赌资人民币9180元、赌具骨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琳

                     检察官助理:王文渊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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