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和其丈夫刘某乙(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伙租用位于连平县**镇**路**号二楼并购置麻将台、麻将、椅子等经营麻将馆,因生意不好,2019年8月,合伙人退出经营。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疫情期间停业2个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与其丈夫刘某乙在该麻将馆以“打轮庄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三万余元。2020年5月20日案发时,现场抓获涉赌人员16人,查获赌具一批,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949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子、自动麻将机、摄像头、手机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贴有名字的杯子照片和纸上写有许多小名的照片、店面租赁合同、连平县**镇**村民委员会证明、河源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吴某某、肖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徐某某、梁某某、周某甲、匡某某、周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谢某丙、张某某、卓某某、刘某戊、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微信页面及转账记录截图、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惠琼
检察官助理:黄舒苗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3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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