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甘肃省环县**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看见别人用手机APP捉麻子、打麻将,便下载了一款APP玩耍,期间认识了一些经常在网上捉麻子、打麻将的人,相互加了微信。2018年4月底,刘某甲为非法牟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ay4********”(昵称“刘某甲”)建立了名为“开心娱乐群”的微信群,将想玩的好友拉入群中,然后在“Mia气划水”网络游戏平台“亲友圈”模块中创建“亲友圈”生成ID,将ID链接发送至微信群中,群中好友输入ID经刘某甲审核通过后进入“亲友圈”,看见刘某甲利用“房卡”(系刘某甲从微信号为“cc15********”和“********”人处以0.8元/张、1元/张购买)建立的捉麻子、打麻将的房间,便可以随意进入房间进行赌博,每个房间可以玩8局,牌局结束后,根据玩家输赢积分情况,输家按照1个积分1元或2元钱的规则在微信群中发红包,或者是赢家将自己微信收款二维码发至群中,输家扫码发钱,而群主刘某甲则从每个房间的大赢家处抽取4元“房费”(大赢家赢钱低于10元的不发房费)。经查,截止2019年9月27日,共发现刘某甲用微信号为ay4********(昵称“刘某甲”)、wxid_6kjwz4********(昵称“ 刘某甲”)、wxid_ug8ud7********(昵称“坚强的女人”)、wxid_ucg2sj********(昵称“谈笑风生”)、wxid_ylhrae********(昵称“煜煜”)、wxid_vfw7zw********(昵称“华丽转身”)、wxid_lhn3eb********(昵称“好运符”)7个账号建立微信群,组织群中好友利用“Mia气划水”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累计抽头渔利36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微信截屏、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慕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购买掌握的网络游戏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黎明
检察官助理:田雅雅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157********)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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