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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家住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8年元月起,被告人刘某甲陆续将赌博APP“财神国际”推荐给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刘某乙、余某某、赖某某、邓某某、黄某乙等人赌博,并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刘某乙、余某某、赖某某、邓某某、黄某乙等人注册账号。徐某甲、刘某乙、邓某某等人如需参赌,必须先将钱通过微信等方式转给被告人刘某甲,由被告人刘某甲给他们上分,下分也必须通过被告人刘某甲才能完成,被告人刘某甲从中赚取财神国际公司返点的“洗码费”(按参赌人员赌资流水0.9%返点)。至2019年12月30日止,被告人刘某甲接受参赌人员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等人的参赌金额总计24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证明、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及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清单、扣押款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黄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赖某某、邓某某、黄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刘某乙、黄某甲、邓某某、徐某甲、黄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陆续将赌博APP“财神国际”推荐给他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昊敏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卷(含光盘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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