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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开设赌场、诈骗等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278号

被告人刘某甲,外号雄雄,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现住广东省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9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统一培训后,使用公司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网站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赌博。已查证涉案金额120余万元。

2019年2月底至5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台担任业务员,个人业绩人民币14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7200元。

二、诈骗事实

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杀猪盘”式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统一培训后,使用公司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网站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该公司通过网站后台提前知晓押注结果,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已查证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平台担任业务员,个人业绩人民币10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广东省河源市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仓库被浦江警方抓获归案。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移送案件材料、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清单、平台截图、投注记录、出入境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唐某某、姜某某、陶某某、杨某某、苏某某、于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梁某某、刘某乙、林某某、郝某某、邹某甲、牛某甲、付某某、王某丁、庞某某、高某某、刘某丙、赵某某、彭某某、谢某甲、龙某某、邓某甲、陈某甲、吴某甲、张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陈某乙、邹某乙、高某甲、聂某某、方某某、马某甲、吴某乙、苏某甲、王某戊、胡某某、雷某某、秋某某、范某某、吴某丙、马某乙、李某乙、王某已、王某己、陈某丙、陈某丁、李某丁、李某丙、谢某乙、焦某某、毛某某、郭某某、林某某、苏某乙、陈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欧某某、朱某某、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还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络平台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一人犯数罪,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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