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博贝棋牌”APP注册账户后,以二维码的方式向微信好友及在朋友圈内进行推广,发展大量人员参与赌博,刘某甲从中获取“博贝棋牌”APP的提成。经统计,刘某甲累计发展参与赌博人员65名,累计提成101236元。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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