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害人高某某经政府批准带领施工队在灯塔市五星镇八荒地村修水渠,2006年被告人刘某甲父亲刘某某未经本村允许私自将排水渠扩占种地,2018年刘某某去世,被告人刘某甲继续将排水渠占为已有种植口粮田,故被告人刘某甲以施工队修水渠占用其自家口粮田为由,先后多次前往高某某位于灯塔市五星镇八荒地村的修水渠施工现场,阻拦并打骂施工队现场施工人员,并向施工方索要钱财。被告人刘某甲分别在2019年10月末及2019年11月初,先后两次向被害人高某某索要共计人民币8000元;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9日在施工现场用混凝土块将正在施工的陈某某腿部打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凭证照片、关于灯塔市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八荒地村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指界通知书回执、申请书、情况说明、证明、村委会证实、土地卫星云图等;
2.证人黄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施工现场多次阻拦施工、强拿硬要钱财,辱骂、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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