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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93********,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晚,刘某甲因为与其妻子家庭矛盾,其欲在洪观老洋头村路口拦截其妻子陈某甲回家的车辆。当晚20时许,刘某甲纠集刘某乙、房某某、刘某乙等人醉酒后到洪观老洋头村路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点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老洋头村疫情防控点无故拦车拦人,逞强取乐。刘某甲等人多次拦截老洋头村、新洋头村、均田村等地的车辆和行人。当晚21时许,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无故拦截老洋头村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进出时,刘某甲、刘某乙冒充疫情执法人员训斥恐吓陈某乙等人。随后陈某乙等人向刘某甲道歉后才得以离开,陈某乙等人回家后发现刘某甲等人并非执法人员,而是洪观八五村人。随后刘某甲在洪观圩玶接到了其妻子陈某甲,其开车搭乘陈某甲、刘某乙准备到均田下里村去,在路过老洋头村时,刘某甲与妻子发生争吵,老洋头村民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误认为刘某甲又系在无故欺负他人。陈某丁前去查看情况与刘某甲吵了两句,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气,从停车位置走到陈某戊家殴打陈某丁,被告人刘某甲用手插陈某丁的脖子并用拳头打陈某丁。后被村于部陈某己等人劝开。后被告人刘某甲仍不服气,在陈某戊家墙边拿一根木板朝陈某丁、陈某丙等人挥舞,将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等人打伤。经过伤情鉴定,陈某丙、陈某戊的伤情为轻微伤。打伤他人后,刘某甲仍不依不饶,骂人并脱掉自己的上衣欲继续寻人打架。陈某戊等人躲避后,刘某甲用拳头打坏附近幼儿园木牌子发泄。其后,被告人刘某甲再次纠集刘某乙、刘某丁等人前来滋事叫骂,刘某乙等人再次冲向陈某戊家寻架并多次用脚踢陈某戊家铝合金后门。晚上22时许,土市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刘某甲、刘某乙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仍然各持水泥块欲再次滋事寻架。民警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并强制传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激烈反抗,刘某乙、刘某丁暴力阻碍民警传唤刘某甲,并抓伤警务人员石某某、李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若干;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14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以疫情检查为由无故拦截过往车辆和行人,殴打他人并暴力阻碍公安民警执法,造成两人轻微伤和公安民警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云晖

检察官助理:黄庆达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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