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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8********,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片**号。2017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5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刘某乙(已判决),得知被害人邱某某要约其女友陈某某外出游玩,遂于2017年7月23日下午,纠集同案人刘某丙、黄某甲(均已判决),并通过同案人刘某丙纠集同案人肖某某、黄某乙(均已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前往潮州市湘桥区**镇**村会合准备对被害人实施报复。后由被告人刘某甲、同案人肖某某负责蹲点并向同案人刘某乙报告被害人行踪,由同案人刘某丙、黄某甲分别驾驶两辆汽车在**镇**村**庙附近路段将被害人邱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锋范牌汽车拦停。后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乙、黄某甲、肖某某、刘某丙、黄某乙等人持水管、木棍等物品对被害人邱某某所驾驶的汽车进行砸打,致被害人邱某某的汽车多处受损。同时,同案人刘某乙、黄某甲等人持汽车方向盘锁殴打被害人邱某某,同案人刘某乙、刘某丁拆掉被害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作案后,被告人一伙逃离现场。

经鉴定,粤U*****锋范牌小型轿车受损价值人民币10503.4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磷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7月 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物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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