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朋友在本县**镇一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随后,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湘******白色宝马轿车从**出发往衡山县城方向行驶。至本县**队**队附近时,因与相对方向的车辆会车时相对方向的车辆多次开远光灯,被告人刘某甲随即将自己的白色宝马轿车开至对方的车道将在相对方向行驶的彭甲某的车逼停。在彭甲某车上的伍某某随即拿着手机拍照,被告人刘某甲随即下车拉开对方的车门,抢伍某某的手机。伍某某的女儿刘某乙来拖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用拳头殴打刘某乙,伍某某随即前去拖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将伍某某的手指咬伤。随后,被告人刘某甲与伍某某、刘某乙发生扭打。后经旁人劝架,被告人刘某甲才住手。经他人调解,被告人刘某甲向伍某某、刘某乙道歉,并随后离开现场。随后彭甲某的堂弟彭乙某、伍某某的侄子刘某丙等人到现场,被告人刘某甲的朋友刘某乙、肖某甲等人亦至现场,双方因此再次发生争吵并发生扭打,肖亮将彭乙某打伤。在此过程中,**至**路线发生交通堵塞。经鉴定,伍某某、刘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从朋友处得知其离开发生的事情后,打电话辱骂、威胁彭乙某的父亲彭丙某。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已取得被害人伍某某、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意红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如经评估可适用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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