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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宿舍,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肖某甲、肖某乙以及外号分别为“麻爷”、“韦宝”、“华跑”、“猪仔”、“闷子”、“三宝”等九人分别乘坐两辆车,一同来到“明基电竞”网咖,到达网咖后刘某甲等人蒙面并手持管制刀具进入网咖,将被害人吴某某挟持带离,用车将其带至涟源市斗笠山镇“三口井”处,被害人吴某某被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三口井”处三次浸泡入井水中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郑某某、刘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携带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系主犯,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铁辉

助理检察员:周梦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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