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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4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董俊学,河北俊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快手平台上播放哀乐并配图及文字辱骂**县委主要领导,点击量15894次,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社会影响恶劣。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及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情况反应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悔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东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3. 移送oppo手机一部;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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