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董俊学,河北俊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快手平台上播放哀乐并配图及文字辱骂**县委主要领导,点击量15894次,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社会影响恶劣。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及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情况反应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悔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东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3. 移送oppo手机一部;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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