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镇**村**街**号,现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等人在本市万柏林区阳光丽景小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万柏林区阳光丽景小区物业办公楼,随意对**物业公司**李某某进行殴打。
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逃)在本市万柏林区阳光丽景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因事持木棍分别对成某某及其儿子、儿媳进行殴打。
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万柏林区阳光丽景小区,随意对该小区**管理公司保安刘某丙进行殴打。
2018年8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等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阳光丽景小区,为强行占用**物业公司阳光丽景小区物业管理处办公楼,雇佣十余名保安将办公室的推拉门强行拆除,将办公用品搬至物业办公楼的楼梯口,期间刘某乙用录像机摄录上述过程,物业保安处**韦某某赶到后将刘某乙的录像机打落地上,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对韦某某头部进行殴打(经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轻微伤)。段某某在阻止被告人刘某甲殴打韦某某时被其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云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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