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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村委**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村村委无故对驻村干部张某某实施殴打,**村村委主任赵某甲前去劝阻过程中,刘某甲持壁纸刀将被害人赵某甲划伤,并返回自己家中。**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开一辆豫Q****警车赶到**村委**村欲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传唤时,刘某甲持抓钩从家中出来追逐出警民警,并将民警停放在过道旁边的警车车玻璃、车门、后视镜等部件砸坏,用壁纸刀将警车的四个轮胎划破,并继续持抓钩追逐出警民警。因同村村民刘某乙评价刘某甲不该这样没事找事,被告人刘某甲又用砖头将被害人刘某乙的左胳膊砸伤,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伤者赵某甲、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豫Q****警车受损部件维修更换价值人民币7341元。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系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蒋某某、卢某某、霍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级,持凶器追逐出警民警,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警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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