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号**号,系农民。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乙(已起诉)一方和刘某丙(已起诉)一方均想承包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规划园区的施工,该村组未最终决定由何方施工。2013年6月26日14时许刘某乙和王某甲、王某乙(均已起诉)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联系一辆挖掘机并同规划园区工地协商后进入工地施工。刘某庚知道情况后,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辛、刘某壬(均已起诉)刘某癸、刘某A(又叫梦梦)、刘某B、刘某C、刘某D、梁某某、王某丙到刘某C家集合,同时被告人刘某丙至黄良镇村街道购买二十二根洋镐把,在刘某C家集中后前往工地。当行至规划园区围墙广告牌处时,被告人刘某丙翻墙进入工地,阻挡刘某乙方挖掘机施工,并同被告人刘某乙等人发生撕打。其他人从刘某丙车上取了洋镐把进入工地,被告人刘某壬、刘某辛及刘某庚、刘某甲等人进入工地后手持洋镐把也同刘某乙等人撕打在一起,致使刘某丁、刘某戊头被打破流血,被告人刘某乙方驾车逃离,在逃离过程中刘某庚用铁锹将刘某戊的红色本田思域的左后车窗玻璃砸碎,刘某庚等人离开工地回村。
刘某戊、刘某丁被送往医院,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和刘某己驾驶起亚k3车回村。在村西口碰见刘某丙、刘某庚等人,王某甲开车撞到刘某丙的面包车后侧,刘某庚、刘某丙、刘某辛、刘某甲、刘某壬等人用洋镐把将王某甲的起亚K3砸坏,和起亚k3车同行的红色马自达3、白色北斗星上的人对刘某丙、刘某庚、刘某壬、刘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下车后手持洋镐把对刘某丙、刘某庚、刘某壬、刘某甲殴打,致使刘某丙、刘某庚、刘某甲、刘某壬受伤。后经鉴定:刘某丙、刘某E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陕A****M起亚K3轿车车辆损失为82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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