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大道**号**小区,住湖北省钟祥市**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李玉林、被害人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因其儿子在学校被同学家长王某某打了一巴掌,请刘某乙(已判刑)出面帮忙教训邵某某、王某某夫妇。刘某乙让刘某甲摸清对方的位置,并让郭某某(已判刑)带人教训对方。郭某某通知周某某(已判刑)带人和砍刀到**中学门口与刘某乙、刘某甲汇合。尔后,在刘某乙的安排下,由刘某甲带路,郭某某、周某某等人来到钟祥市**餐馆,因见对方人多,担心打不过,郭某某又联系刘某乙派人帮忙,刘某乙让郭某某直接联系吕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在接到郭某某电话后带人赶到餐馆,其一行人冲进餐馆,持砍刀威胁、恐吓对方包间里的人不准出去,郭某某指使人殴打邵某某,王某某拿出手机欲报警,被人用刀背将手机拍落,接着郭某某、吕某某等人上前殴打王某某以及帮忙解交的刘某丙。
2019年8月6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的刘某甲主动向沙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接待报警救助登记簿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郭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邵某某、王某某、刘某丙的陈述;4.沙洋县公安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邀约人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管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静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钟祥市**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07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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