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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沈丘县2019年3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占有**乡**行政村**村集体土地930.00平方米,倒卖成四处宅基地,从中收取人民币145,000元。经评估,造成的村集体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9,520元。

2、2017年3月8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乡**村,无故拍打同村吕某某家大门,并辱骂吕某某家人;

3、2017年3月8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乡**村,无故拍打许某某家大门,并辱骂许某某家人。

4、2017年3月8日夜,被告人刘某甲在**乡**村,无故拍打刘某某家大门,并辱骂刘某某家人。

5、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乡**村其商店内,因打牌输钱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当刘某丙前去劝解时遭到刘某甲辱骂。

6、2018年6月16日,在**乡**村,被告人刘某甲以同村刘某丁曾举报过自己为由,对其进行辱骂。

7、2016年12月30日,在**乡**村,因修路,被告人刘某甲对杨某某殴打、辱骂。

8、2017年1月11日,在**乡**村,因修路,被告人刘某甲对刘某戊殴打、辱骂。

9、2017年10月22日,在**乡**村,因琐事,被告人刘某甲将同村刘某己打伤。经鉴定,刘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超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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