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的一天,同案人张某甲中通过张某乙(郑某辛的结拜兄弟)电话约***村长被害人郑某辛到***夜总会喝酒,同包厢还有刘某乙、赖某某。期间张某甲中要郑某辛提供一块地让其倾倒向***集团转包进站路土方工程的废土,郑某辛称村里没有适合的土地。张某甲中便点明要倾倒在***村民郑某甲承包***那块地上。郑某辛称该地系农用地,不能倾倒废土。张某甲中拧郑某辛耳朵,郑某辛质问时,又被张某甲中扇了一下耳光并要继续殴打郑某辛。张某乙将郑某辛推出包厢并让其离开。三天后,张某甲中指使工人载废土倾倒在郑某甲承包***的土地上,并由被告人刘某丙在场负责。村干部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前往制止时,被刘某丙威协。刘某丙打电话通知张某甲中,张某甲中随即带同案人刘某丁(已判刑)、被告人刘某甲等十来人持水龙管、刀具赶到现场辱骂村干部,并指使带来的人在现场坐镇摆场,自己则开车离开要去找郑某辛。过后,刘某丙、刘某丁、刘某甲等十来人根据张某甲中的安排,持水龙管、刀具,连续二十多天在***附近妈宫镇守恐吓,确保废土顺利倾倒完毕。经国土资源部门检测,该地面积11.134亩,地类为耕地。经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耕地遭受严重破坏面积5.35亩,中度破坏面积4.13亩和轻度破坏面积1.65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等书证材料;
2.证人郑某壬、郑某戊、郑某乙、郑某丁、连某某、郑某癸、郑某己、郑某庚的证言和辨认;
3.被害人郑某辛的陈述和辨认;
4.同案人刘某丁、刘某丙、张某甲、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辨认;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辨认;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11月19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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