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45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秦某某(均已判刑)、刘某戊等人酒后分别驾驶摩托车、电动车途经博白县**镇**路与**路交界红绿灯十字路口处时,刘某乙的摩托车碰到陈某某(另案处理)、林某甲、邹某某等人乘坐的在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的**小型面包车尾部,刘某乙叫刘某丁、刘某丙等人过来帮忙,刘某丁、刘某丙持伸缩铁棍、刘某乙从附近夜宵摊拿一把菜刀来打烂面包车玻璃,打碎玻璃刺伤了林某甲右手掌,面包车上的人不敢下车。接着,刘某丁电话通知刘某戊叫人来帮忙,刘某戊和秦某某、“阿一”等人赶到,刘某戊在夜宵摊拿一把菜刀,“阿一”拿了一张矮凳子准备打架。此时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也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刘某丁拿伸缩铁棍站在面包车旁,不让人下车。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秦某某等人持刀、棍、椅子等人围住林某乙等三人,把林某乙的弟弟林某丙打倒在摩托车踏板处,“阿一”举木椅砸向林某丙腿部,林某乙从摩托车上抽出一把西瓜刀与对方械斗,刘某乙、刘某戊、秦某某、“阿一”等人在围攻林某乙过程中,刘某乙、刘某戊、秦某某不同程度被砍伤。经鉴定:林某甲、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面包车损失价值224元。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彤瑛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