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栋**屋,住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栋**屋。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是梅县区**镇**村人。2019年11月22日15时左右,刘某甲在家中听到其母亲曾某某在打电话,便夺过其母亲的手机翻查通话记录,发现其母亲与邻居刘某乙有频繁的通话记录,便怀疑刘某乙与其母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怨气,到刘某乙家找刘某乙理论,因刘某乙不在家,刘某甲便用镰刀砸毁刘某乙家的门窗玻璃、防盗网,继而将刘某乙停放在其屋后小巷里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MF****)的汽油管拔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油管,将该摩托车烧毁。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摩托车价值为500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华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13823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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