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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66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前往本区沙湾镇福涌村珠宝产业园一带找工作,因无单位录取而产生怨气,遂在福涌村福龙路(由西往东)999号珠宝产业园对出路边,捡起砖块一块打砸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蔡某某粵R3****白色铃木SUV小汽车前挡风玻璃、被害人刘某乙粤A0****银灰色福特小轿车右后视镜、被害人龙某某粤X7****白色SUV小汽车右后视镜和右前门玻璃被砸烂。被告人刘某甲砸完离开现场,并沿路走到福涌村群星大街11-101号厂房旁,因心有不平又捡起砖头一块砸烂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YB****日产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以上四辆车辆受损修复共价值人民币3015元)。被告人刘某甲作案期间被群众发现后报案,被派出所民警传唤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8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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