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未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72000********, 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富某某**家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4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贰佰元;2019年5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2019年6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2019年3 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富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因被害人李某某是否欺负吕某某之事与李某某在微信视频中发生争吵,2019年2月1日晚双方约定在富某某海华商场五楼见面,刘某甲打电话给吕某某,让其一起去见李某某,吕某某从家中带了一把刀并在去海华商场的路上将刀给刘某甲,刘某甲持刀在海华商场五楼将李某某砍伤。
2、2019年4月30日,刘某乙、苗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被害人任某某在富某某好声音歌厅唱歌时,任某某要上厕所,刘某甲不让其上厕所,结果任某某吐在大厅地板上,溅到刘某甲身上,二人回到包间后因此发生口角,刘某甲让任某某喝酒,任某某不喝,刘某甲用巴掌打任某某,致使任某某到医院治疗,刘某甲还用酒瓶子摔在玻璃桌上致使玻璃桌面损坏。
3、2019年5月21日下午15时许,在富某某步行街缘君旅店204房间,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矛盾,刘某甲用脚踢宋某某头部,用拳头殴打宋某某,宋某某报警,刘某甲看到宋某某报警后又上来殴打宋某某,之后被他人拉开,刘某甲又从兜里掏出卡簧刀比划被害人宋某某,后被他人拉开。
4、被告人刘某甲因被害人刘某丙将孙婷婷骑摩托车接走心生怨恨,2019年10月19日17时许,刘某甲在富某某天桥附近遇到刘某丙后,刘某甲使用镐把、拳脚将刘某丙打伤,致刘某丙住院治疗。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2月13日到富某某公安局铁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齐齐哈尔第一医院入院记录、住院诊断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镐把照片;
2.证人孔某某、吕某某、谢某某、于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丙、宋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二年内三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芝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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