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社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因土地纠纷,兰西县**乡**村原**职务张某某指使村**职务刘某丙找任某某、王某甲、汪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决)、刘某甲持镐把在**乡**屯殴打村民王某乙、王某丙父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刘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刘某甲的身份情况;刘某甲的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刘某甲无前科劣迹;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08)兰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2 刑初66 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张某某、任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已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该案中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7月1日
附件: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