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址地西安市鄠邑区**街办**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丙因厂房承包费用问题发生纠纷。2019年5月份某天,刘某甲采取堵门、喷漆等手段滋扰刘某丙经营的**厂正常办公、生产秩序。双方协商承包费用未果后,2019年7月23日下午,刘某甲驾驶一辆装载机将刘某丙厂门口两辆平板车上的设备撞坏(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损失价值23670元),并导致正在电焊作业的工人王某某从平板车上摔下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后又驾驶装载机将生产车间门撞坏及损毁厂内部分办公设备,最后驾驶装载机铲土将该厂大门封堵。2019年10月2日,刘某甲家属对王某某赔偿8万元,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部分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龙利
2020年4月30日
附:
1.案卷2册,光盘2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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