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兵**”,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市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冷水江市**镇**村**片区村民被害人朱某甲拟于2018年2月25日做七十岁寿酒,遂多次找村委副支书朱某乙解决供水问题,因水泵损坏,自来水一直未能顺利供应。2018年2月24日14时许,朱某甲、朱某丙、朱某丁父子三人驾车来到**市场附近的村妇联主任谢某某家找到朱某戊、张某甲(均已判决),当时朱某戊和张某甲等人在谢某某家玩字牌,且两人身上有酒味,朱某甲等人见此情形,比较气愤,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产生争执,朱某丙与朱某戊发生推搡,并试图殴打朱某戊时被谢某某等人劝阻、制止。朱某甲等返回家中。15时许,张某甲煽动朱某戊及其家属对朱某甲父子进行报复,并当场纠集张某乙(已判决)及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电话纠集张某丁(另案处理),并要其帮忙纠集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前来帮忙打架。张某甲、朱某戊带领家属、亲戚朱某已、朱某庚、朱某辛、李某某、朱某壬、吴某甲、康某某、刘某乙,及张某乙、张某丙、刘某甲、朱某癸(另案处理)以及双丰村民朱某子、朱某丑、朱某寅、朱某卯等20多人驾驶4台小车来到朱某甲家,找朱某甲父子。朱某戊发现朱某甲在门前水塘边站着,于是上前抓住朱某甲,与其家人吴某甲、刘某乙、朱某已等人殴打朱某甲,附近村民朱某辰及朱某甲的9岁孙女朱某戊等人过来劝时,朱某戊被朱某已打了两耳光,离家不远的朱某丙和朱某丁见状跑过来帮忙,张某乙、刘某甲、朱某癸等人殴打朱某丙,用砖头击打朱某丙头部,将朱某丙打晕在地,朱某甲儿媳妇刘某丙和吴某乙和朱某已、刘某乙、李某某、朱某壬互有打斗。冷水江市公安渣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控制局面,张某甲、朱某戊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朱某甲、朱某丙、朱某戊、刘某丙的损伤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水产市场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朱某丑、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丁、朱某丙、朱某戊、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张某甲、朱某戊、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主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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