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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09年11月23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5月21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自己的堂弟刘某乙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是吴某甲报案所致,便打电话给吴某甲,得知吴某甲在岳阳县***镇*****宾馆附近,遂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来到*****宾馆找到吴某甲,双方交谈几句便吵了起来,刘某甲从身上拿出菜刀在吴某甲的左上臂上砍了一刀,随即被在旁的吴某乙、许某某等人阻止,将刘某甲手中的菜刀夺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凶器照片物证、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9月2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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